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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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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4-21 08:50

当离婚协议成为逃债的幌子,房产无偿转让成为精心设计的“空壳游戏”,对于这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债套路,债权人应该怎么办?近日,连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借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案件。

李某乐与吴某凤于199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购有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单元房一套,并登记于李某乐名下。2013年2月7日,李某乐向原告林某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随后,原告林某催讨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乐败诉后,原告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林某发现2024年1月24日,李某乐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吴某凤单独所有;2024年1月30日,李某乐与吴某凤在连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单元房一套归吴秀凤所有…”嗣后,原告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乐、吴某凤诉至法院,认为上述转移房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林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法庭上,李某乐与吴某凤辩称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分割财产之前已经明知其对原告林某负有债务。在上述债务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李某乐与吴某凤协议离婚,约定将原登记在李某乐名下的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单元房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吴某凤单独所有,且从该《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来看,吴某凤未有向李某乐给付任何对价补偿,双方亦不存在子女抚养费负担等问题,可以认定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已明显失衡,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李某乐通过《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的房屋归吴某凤单独所有的行为已导致李某乐个人财产减损并使其无法履行对原告林某的债务,影响原告林某债权的实现。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乐与吴某凤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法官说法,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维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债务人借离婚协议掩盖“真逃债”的行为,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也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对此法律不予以保护。此外,离婚协议本质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即便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但若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人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该协议。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通过离婚协议规避债务绝非“逃债神器”。法律不纵容任何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债务人而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选择。对债权人而言,若发现债务人通过恶意手段规避债务,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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