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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应以“父母领取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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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3-04 15:03

     【基本案情】

  白某甲90周岁,与次女白某丁共同居住生活,雇佣保姆全天陪护。白某甲每月退休金4800元,需支付保姆费4000元,尚余800元不足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其起诉要求子女白某乙、白某丙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甲年事已高需人照顾,且愿与次女白某丁共同生活,由白某丁照料生活起居,白某甲虽有退休金,但扣除雇佣保姆的花费后不足够维持基本生活,白某乙、白某丙应适当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考虑老人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本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最终判决白某乙、白某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父母享有退休金并不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只要父母有赡养需求,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该案裁判充分发挥树立正确赡养理念的典型引导作用,对共同营造良好家风与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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