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情形,可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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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6-01 23:53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具备哪些情形,可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XX区法院判决李某与孙某离婚,婚生子李某1由孙某抚养。 孙某工作稳定,经济条件较好,在本辖区有住房,婚生子李某1一直随孙某生活,现在本辖区就读幼儿园,生长发育良好。离婚至今孙某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健康状况等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李某工作、生活地点均不在本辖区。 2018年1月,李某以孙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挑拨、破坏父子关系为主要理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与孙某达成和解,李某撤回起诉。 现李某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对于抚养问题应以适合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已生效的判决书判决婚生子李某1归孙某抚养,现孙某起诉变更抚养权,其既未举证证明孙某的工作性质、居住环境、健康条件、生活习惯等发生巨大的且是不利于抚养婚生子李某1的变化,又未能举证孙某有遗弃、虐待、不尽抚养义务等对婚生子李某1的不利的行为,若任意改变抚养关系,不利于婚生子李某1健康成长,故李某请求变更婚生子李某1的抚养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他正当理由”需与前三种情形具有同质性,情形相当。只有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具备条文中的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判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李某诉请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孙某具备前述法定情形之一,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风险。
文章分类: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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