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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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7 09:1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分居后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0月28日在广州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难以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十余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住房一套,现已被拆迁,全部拆迁款及房屋均被被告一人占领,导致原告居无定所。房屋拆迁款和儿子C名下的房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105号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关于105号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经查,A、B均认可105号房屋原系单位分配给B父母的房屋,A、B曾共同在该房屋内居住,B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在A离家、双方分居之后,自A离家双方分居后再无经济来往,B独立抚养双方婚生子至成年等事实,没有证据表明A在离家后为购买该房屋出了资或是当年的购房款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分居之后还有任何的经济混同行为,故应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分居后由B单独出资购买,故105号房屋不能认定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分居后,再无任何经济往来,因生存需要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分居之后仍存在经济混同行为或者能够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则不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应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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