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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财产律师】离婚时,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使用对方工资消费属于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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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14 00:04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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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使用对方工资消费属于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顾某某与秦某某系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结婚。婚后由于双方长期异地工作,聚少离多,由此发生争吵不断。2019年年初,顾某某与秦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2020年年初,顾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其主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将工资收入大部分转入秦某某账户,秦某某在两人离婚前,多次使用其工资进行消费,其行为属于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秦某某是否存在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顾某某与秦某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再次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条中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减损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财产共有权。

而本案中原告顾某某虽然主张秦某某在离婚前多次使用其工资进行消费,但是该工资本身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秦某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支配使用权能。根据消费记录显示,秦某某的消费行为并未显著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顾某某在双方离婚前夕仍将其工资打入秦某某账户的,故法院认定秦某某对消费事项具有相应的自主决定权,难以认定秦某某具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顾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共有所有财产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就包括所有权的本质,即对财产的支配权。

因此,本案中,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一方配偶有权在不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对对方工资收入进行支配、使用。且本案中顾某某还将工资收入直接打入秦某某账户的,秦某某在正常生活开支范围内,对该共有财产的使用具有自主决定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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