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咨询热线:136 3235 5031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能否撤销该协议?

 二维码 22
发表时间:2020-05-06 23:3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能否撤销该协议?


基本案情               

2008年胡某某与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两人生育一子胡小某。2012年胡某某个人出资购买位于阳关小区的一套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时载明房屋所有人为胡某某。2019年3月,因胡某某有外遇,两人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人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阳关小区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将其赠与两人之子胡小某。协议达成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2019年7月,胡某某在当地日报上发布撤销赠与声明,表示位于阳关小区的房屋实际系自己父母出资购买,为自己个人财产,撤销对胡小某的赠与。

段某某及胡小某知晓该撤销赠与声明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按照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将位于阳关小区的房屋过户给胡小某。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在与段某某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能否在离婚手续办结后将其撤销。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由胡某某的父母出资,以胡某某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胡某某名下,故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胡某某个人所有。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胡某某与段某某在离婚时将涉案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该约定依法有效。

最后,关于该房屋赠与是否可撤销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则上一般不允许擅自撤销,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情形。本案中,胡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赠与缺乏正当的请求权基础;且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应对受协议约束,否则有违诚实信用。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胡某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不得擅自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对按照条款规定,为胡小某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仅仅平等主体将财产的合意,而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关涉到夫妻双方离婚协议能否达成。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达成后,双方均受其束,除非能提供该协议存在欺迫等背当事人真意思的因素,否协议不能撤

因此,本案中胡某某在达成离婚协议理离婚手后,求撤销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的,缺乏正当,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婚姻家事网内页设计图_meitu_1.jpg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