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感情破裂后能否要求一方返还聘金?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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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2 23:2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感情破裂后能否要求一方返还聘金? 基本案情 吴某某和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个月内准备结婚,双方订立了婚约,约定郑某某向吴某某给付了20万元现金作为结婚聘金。 事后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郑某某和吴某某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吴某某搬进郑某某家中和他一起生活,但由于同郑某某的家人发生矛盾,吴某某遂和郑某某“分开”。 郑某某要求吴某某返还自己之前给付给吴某某的20万元聘金,吴某某则认为双方已经举行了婚礼且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该聘金不予退还。 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聘金的性质以及该聘金是否应退还 1. 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仅举行婚礼后便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2. 聘金的性质: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吴某某和郑某某仅仅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并未成立婚姻关系。而该聘金的给付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婚前给付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因此法院判令吴某某向郑某某退还聘金。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婚约财产的问题。婚约是我国乡土社会中流传已久的一种缔结婚姻的必要形式,但是其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缔约婚约并不等同于成立婚约关系。 本案中郑某某向吴某某给付的财产仍属于婚前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吴某某予以退还。 同时,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由于我国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依据,因此吴某某以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不予退还聘金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