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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已履行离婚协议,但未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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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18 10:35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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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离婚协议,但未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B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21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B阻止A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5月,A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BB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

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A名下的 (2006)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B名下。但是,B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A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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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A与被告B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A于2010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B,虽然B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B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B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A与被告B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B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B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AB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A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


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十一条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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