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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后,夫妻两人以未有两性生活而离婚的,给付的彩礼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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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05 23:4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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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后,夫妻两人以未有两性生活而离婚,给付的彩礼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胡某某与赵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在2019年1月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胡某某父亲向胡某某转账30万元,随后胡某某又将该钱款转账给赵某某,并送给赵某某一套高档首饰。婚后胡某某与赵某某虽然在一起生活但是一直没有两性生活,并且争吵不断。

在双方父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胡某某与赵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但是就彩礼返还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某同意将胡某某送给自己的一套首饰返还胡某某,但是其认为胡某某向自己转账的30万元发生在婚姻登记完成、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后,不应当作为彩礼返还。

2019年4月,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返还彩礼3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在婚后向赵某某支付的3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请求退还次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中,胡某某与赵某某在婚姻登记后虽然具有夫妻之名,但是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夫妻关系,并未建立起实质上的家庭生活。并且结合该钱款的来源以及胡某某在向赵某某转账时一并赠送首饰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该钱款为彩礼。同时由于胡某某与赵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有实质性的夫妻生活、两人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此法院认定,胡某某与赵某某属于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办理婚姻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胡某某要求赵某某退还彩礼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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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时,在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上,不再仅仅以两人是否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而是从两人实际上是否发生婚后两性关系来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夫妻之实。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要钱财的行为,而婚姻法解释二所规定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行为实质上即是对并非以组建家庭、进行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予以否认,男方为此付出的彩礼应予返还。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与进步,何为婚姻的实质也在随着实际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夫妻共同生活的含义需要法院在法条规定的文意范围内予以查明。

本案中,法院认定胡某某所给付的财物性质属于彩礼后,并且查明两人作为新婚夫妇,无夫妻生活之实,且该钱款并非为家庭生活所使用,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胡某某与赵某某并无夫妻生活之实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胡某某要求赵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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