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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子女如何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间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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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29 23:23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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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子女如何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间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再婚。冯某1系冯某某与前妻生育的孩子,两人离婚时冯某1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吴某1系段某某与前夫吴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两人离婚时法院判决吴某1跟随父亲吴某某一起生活,但实际上由于吴某某没有能力照顾吴某1, 吴某1一直跟随冯某某与段某某在一起生活。

2019年7月,冯某某因病去世。继承开始后,冯某1拿出冯某某生前订立的遗嘱,主张对于冯某某留下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自己与段某某继承。但吴某1及段某某认为,在冯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从未听说过冯某某立有遗嘱,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存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冯某某的遗产,吴某1作为与冯某某由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本案中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处理;第二,吴某1是否与被继承人冯某某间形成由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首先,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冯某1提供的遗嘱中除被继承人冯某某的签名及日期系其手写外,其他部分均为打印,且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该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在吴某1的继承资格问题上,吴某1为证明自己与冯某某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提供了三人共同生活的照片、邻居证言以及亲生父亲吴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吴某1长期与冯某某和段某某生活在一起,系由两人抚养长大,因此法院认定,吴某1与被继承人冯某某间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吴某1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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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需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本案中遗嘱内容为机打,无法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若认定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的,则需要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本案中涉案遗嘱仅有冯某某自己签名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当事人的生活不可能时刻暴露在镜头下,形成相应的文字或视频记录,因此法院在认定扶养关系是否存在时,应当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在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吴某1为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冯某某间形成扶养关系,提供相关生活照片及他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其与冯某某、段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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