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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达成并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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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03 00:28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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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达成并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段某某与顾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争吵不断,两人遂于2019年年初商议离婚,并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签字后,段某某认为分割财产不公平,并未按照约定办理离婚登记。顾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段某某与顾某某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并进行分割。

一审判决后,顾某某认为判决书中确认的位于A村的房屋系两人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也有涉及,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段某某所有,认定事实有误;同时一审法院在夫妻双方均已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未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A村房屋是否为段某某与顾某某两人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双方在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后又反悔的,法院应如何使用法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后,双方未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离婚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顾某某为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交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书面材料,但是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材料。相反,根据段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房屋系登记在自己母亲名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两人的离婚协议中虽然对该财产价值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但是未能说明该房屋的物权归属,因而综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在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后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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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的法律适用以及财产性质的事实认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并非只能受该协议拘束,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直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依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应当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权属证明文件认定,本案中顾某某仅提交离婚协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的归属,顾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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