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协议是否有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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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20 23:3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曹某某与宋某某于2016经人介绍后开始同居,2018年两人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后,曹某某因时常外出不归与宋某某爆发争吵,两人于2019年年初,在居委会的调解下签署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以及保证书,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在保证书中约定曹某某若再度发生夜不归宿情况,则无权分得夫妻共有财产。 2019年4月,曹某某再次出现外出不归的情况,宋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财产分割协议以及保证书的约定,确认宋某某享有全部财产的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如何分割曹某某与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曹某某与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即两人之间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该财产分割协议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该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处理。 关于宋某某提交的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以及曹某某是否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保证书中对曹某某分得财产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为宋某某一人在保证书完成后自行添加的,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曹某某对该条款的内容知晓,因此法院对于宋某某自行添加的部分不予认可,曹某某有权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分得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基于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即夫妻两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归属的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在意思真实、自由的情况,依法有效。 本案中,曹某某与宋某某所达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