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后,其朋友以配偶生前曾向其借款为由,要求遗孀清偿债务的,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二维码
44
发表时间:2019-10-17 00:51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配偶去世后,其朋友以配偶生前曾向其借款为由,要求遗孀清偿债务的,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孟某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年初,陈某某因遭遇生产事故,不幸去世。孟某某在得知陈某某去世后,以陈某某生前向其借款为名,要求周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某认为,上述借条中即无借款人姓名,也没有大写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的时间,因此拒绝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周某某是否应当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孟某某提交的借条中没有借款人的姓名以及借款发生的时间,无法认定该笔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证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就孟某某所提交的借条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的借款人为陈某某,并且该借条缺乏大写金额,无法对借款数额进行核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孟某某起诉要求周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夫或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均不自然消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生存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个人债务的,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但是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 债权人需要对借款的双方当事人、借贷行为、借款方式、借款金额等案件的主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以履行自身的证明责任,法院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真实的借款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