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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主张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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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13 00:0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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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主张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基本案情               

    孟某某与杨某某于2001年相识结婚,两人婚后因感情不合多次争吵,20143月,孟某某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并对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93月,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位于AH小区的夫妻共有房产。杨某某抗辩称:孟某某对于AH小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系明知,但是其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主张分割上述房屋,应视为孟某某放弃对该房屋的分割。孟某某双方离婚5年后再次起诉要求要求分割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孟某某无权要求法院对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根据婚姻法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请求变更或罪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杨某某与孟某某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并不存在上述隐藏、转移财产或因欺诈、胁迫而分割财产的情形,因而不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杨某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的,由于该房屋在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因而杨某某起诉要求分割的不属于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是依法请求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孟某某主张杨某某曾放弃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因而法院对孟某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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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对诉讼时效的理解问题,以及夫妻一方请求对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屋进行分割的,是否应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首先,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消除权利相对人陷于法律关系悬而未决的状态。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对于物权请求权则基于物权对世性、物权追及效力而不加以适用。因此,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在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是否属于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从财产分割协议所针对的标的物来看,变更、撤销财产分割是针对财产分割协议中本身已经作出处分的标的物进行的,而对于未主张分割的标的物不存在变更、撤销的问题。因此,本案中孟某某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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