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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中,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能否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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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06 21:04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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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中,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能否进行推定?

基本案情               

    齐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有三名子女。齐某某生前另与何某某有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同居经历,并且对何某某所生育的子女何小某在生活上特别照顾。

   2019年4月,齐某某去世,何小某以齐某某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要求分割齐某某的遗产,但遭到孟某某以及三名子女的反对。何小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自己是齐某某亲生子女的相关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在何小某提出证据并要求做半胞亲缘关系鉴定,其他法定继承人拒绝的情况下,直接推定何小某与齐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原告何小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其中均显示齐某某为何小某的父亲,根据何小某提供的相关邻居的证言,证明在齐某某在世期间,与何小某以父女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因而法院认为何小某已经提供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孟某某以及其他三名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做半胞亲缘关系鉴定的,法院推定何小某与齐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可以作为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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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意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请求权,而法定继承中对成年子女进行亲缘关系的推定,则会妨碍身份关系的安定性,甚至侵害被继承人的隐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继承中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推定,而应当分析主张做亲子鉴定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使得法官产生可能具有亲子关系的确信,从而在法定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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