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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离婚时主张该配偶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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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06 21:0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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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离婚时主张该配偶不分或少分财产?

基本案情               

    2017年,任某某与杨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合一直吵架,20183月至20192月,任某某以出差为名长期没有回家,杨某某花钱雇人打听任某某的行踪,才发现任某某在上述期间陪同他人出国生育小孩,并有微博截图等照片为证。

        20194月任某某返回原住所地后,杨某某诉求要求离婚,并以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要求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任某某与杨某某2017年结婚,感情不合,争吵不断,经调解,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但是就杨某某提出,主张以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才能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本案中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的可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在法庭的释明以及告知杨某某应有的诉讼权利后,杨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以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任某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双方质证,法院认为,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未与杨某某一同生活,并且与他人出国生育子女,这一事实说明其长期与他人同居,具有不正当关系,具有重大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对于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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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该权利的行使条件并不清楚,因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法院应当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告知,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的权益。

第二,区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与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但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才能不分或少分。而损害赔偿,则是有法定重大过错情节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物质和精神赔偿,该赔偿原则上应当以个人财产为基础进行赔偿,只有在个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能以分割后的共同财产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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