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离家出走的,能否请求法院裁判解除同居关系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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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9 22:5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同居期间,一方离家出走的,能否请求法院裁判解除同居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刘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子。2016年年底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遂离家出走,至今未有消息,两人的子女刘小某一直跟随杨某某一起生活。 2019年年初,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某的同居关系,两人的子女刘小某由杨某某抚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应补办婚姻登记。刘某某与杨某某在2016年开始同居生活,不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除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影响婚姻效力的以外,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刘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而法院对于杨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杨某某要求确认子女刘小某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基于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准则,刘小某作为刘某某与杨某某的非婚生子女,其一直跟随杨某某一起生活,刘某某长期没有音讯,因此刘小某由杨某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法院支持杨某某关于刘小某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事实婚姻采取区分对待的态度,对于1994年之后发生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律要求办理婚姻登记,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保护由此产生的同居关系。 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仅限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产生的法定禁止的婚姻行为、诉讼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文章分类: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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