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配偶一方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应如何确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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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09 22:37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配偶一方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应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某与袁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成日喝酒闹事,并且在醉酒后经常殴打袁某某,虽然多次经民警调解,杨某某均保证自己不再殴打袁某某,但是等警方离去后,杨某某对袁某某实施的殴打行为变本加厉。 2019年,袁某某实在无法忍受,遂与杨某某诉讼离婚,并要求杨某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袁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周围邻居证言以及警方的调解记录。 根据袁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某具有高度盖然性实施了对袁某某的家暴行为。 而杨某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因此可以认定杨某某对袁某某长期进行家庭暴力,对原告袁某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袁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杨某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举证责任的确定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中,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下,更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把握。 本案中,袁某某所提交的间接证据足以使得法官产生对发生家庭暴力的确信,在认为杨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基础上,杨某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事实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推定加害人杨某某。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