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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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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7-02 19:4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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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概览:

2000年,甲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典礼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

201510月以做生意为由,向同村的丙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借条上仅有甲一人的签字2017年1月,甲支付了部分利息2018年1月,甲、乙又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偿还本金。

后丙起诉,要求甲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中,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属于同居关系。庭审中,认可协商过还款事宜并在2017年、2018年两次向偿还部分款项。因此,涉案借款借据上虽无本人签字,但是该借款发生在甲乙共同生活期间,结合借款金额以及系同村居民的实际情况,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系甲、乙二的共同债务,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同居女还款.jpg



律师评析: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方主张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收入、财产均互为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恋爱期间同居的,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类似纠纷,双方应对各自的收入、财产谨慎管理,保持适当独立性,避免产生财产混同。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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