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长期拒绝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全部彩礼?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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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27 18:18 近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余元。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订婚,2023年2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证前,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共计105582 元。被告婚后对原告冷漠,拒绝发生夫妻性关系。婚后两个月某天,被告借故离家出走,不再返回与原告生活。2023 年5月上旬,原告与被告电话、微信沟通,希望被告返回原告住处,被告予以拒绝。2023年5月,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后,提出若被告坚决不愿回家、没有共同生活的诚意,就应当退还全部彩礼。双方协商未果,蒋某激愤不易,向邵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彩礼要按照“一人一半”原则,被告只需要退还 5万余元。被告之所以不愿意同房,是因为原告身上烟味大,不懂得体贴被告,且没有给被告买婚戒和五金。另外,被告提出了自己做生意的想法,但是原告妈妈不同意,这给被告造成了一些损失,应予以赔偿。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年多仅通过微信联系,后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后双方因婚前婚检及婚后夫妻性生活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独自离开原告,并且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还协商过退彩礼的事情,因对彩礼金额有争议而未果,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亦对离婚没有异议,仅仅对退彩礼的金额存在争议。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提到双方从未过夫妻性生活时,被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可以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关于被告提出的应当赔偿其与原告交往期间耽误做生意而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邵阳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某彩礼人民币105582 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均未调解成功。本案双方当事人相处一年多来,登记结婚后半年多以来,女方以男方“烟味重”“不体贴”等为由,一直拒绝同房过夫妻生活,后来又独自出走不回家,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提出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邵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邱清龙 廖小兰 隆雪华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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