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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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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20 20:37

广州家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的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94年05月11日

施行日期:   199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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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4年5月1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云高法字第5号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再审情况的请示及补充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杨兆虎、杨立勤和朱美安为杨杰合法继承人,杨兆龙为继承人以外可分享杨杰遗产的人的意见。具体分割遗产时,请考虑杨杰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同时,应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使纠纷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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