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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彭洋 贾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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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涉案数额从前几年的几万元增至现在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应该返还及应返还多少彩礼仍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家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返还事由及比例无法确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由法官根据是否登记、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难情况综合裁判。同时,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怀过孕、是否有子女等重要情况都给予了考量。但这些考量因素的比重是多少均由法官自由掌握,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结婚后仅在一起同居生活几天或十几天,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标准严苛,与现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条件之一。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绝对困难,该标准过于严苛。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即使给付数十万元的高额彩礼,也无法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只是其财产已严重受损,进而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因此,该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诉讼主体相对混乱。农村彩礼给付和接受的主体不仅包括缔结婚约的男女,还包括双方的父母、亲属以及媒人等。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对双方父母、亲属甚至媒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做法不一。
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彩礼返还的事由、比例。在充分考虑我国传统习俗、现状的基础上,将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是否怀过孕、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过错责任等各个方面纳入彩礼返还考量因素,并对彩礼返还的各项考量标准设置不同权重,以增强可操作性。
对“共同生活”应规定的具体明确,如可规定同居生活2个月以上属共同生活。
进一步明晰“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标准。“较婚前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个相对标准较为适宜。同时规定当彩礼数额已超出统筹地区的城镇(农村)居民年均收入10倍以上的,应结合同居情况酌情予以返还,以遏制部分农村“不给彩礼不结婚”的不良风气。
对诉讼主体进行统一规定。建议以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因农村彩礼大多由父母出资或收取,因而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