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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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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03 21:0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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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刘某某与孟某某在他人介绍下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因生活观念不和,争吵不断,未生育小孩。2019年年初,刘某某与孟某某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刘某某向孟某某支付8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款,该钱款应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周内支付。

2019年,双方领取离婚证件,但刘某某未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而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20年3月,刘某某向孟某某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今欠付孟某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欠款总额是我与孟某某离婚时答应支付但一直未能支付的借款总额加利息部分。还款日期为2020年4月1日。

到期后,刘某某仍未向孟某某支付钱款,孟某某遂持离婚协议书及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承担支付经济补偿款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张,双方离婚时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刘某某无需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该钱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已经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约定的,一方另向对方做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并未限制双方仅能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离婚协议是刘某某与孟某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依法有效。刘某某应当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离婚补偿金的利息计算,但是刘某某在向孟某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向其支付未按时给付经济补偿款期间利息的,且该利息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视为其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借条内容约束。故法院根据借条中确定的数额,判决刘某某应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得的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但是具体如果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后,另行约定刘某某向孟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的,系双方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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