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去世后,承租人要求退还该股东之前收取的租金,能否向继承人主张?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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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19 00:3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一人公司股东去世后,承租人要求退还该股东之前收取的租金,能否向继承人主张? 基本案情 2003年许某某承包A村荒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许愿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民宿旅游。2006年许某某将该公司中部分经营项目出租给齐某某,由齐某某负责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许某某多次向齐某某表示,希望其齐某某投资加入许愿公司,成为股东,共同经营。齐某某称自己钱款不足,仅有20万元,不足以入股。许某某表示齐某某可以先缴纳部分股款,剩余股权由自己借给齐某某,不收利息。齐某某同意后,向许某某转账10万元,表明投资款。但许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反悔,并未向齐某某出借钱款,导致齐某某未能成为许愿公司股东,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将该10万元投资款用于抵扣租金。 2019年年初,许某某因病去世;10月该租赁合同到期,齐某某向许某某继承人许小某表示,不再承租许愿公司经营项目,要求退还剩余未抵扣租金。许小某称,租金是许愿公司收取的,与自己无关,自己并未加入该公司,许某某去世后公司已经转让给山景公司。齐某某应当找山景公司退还租金。 齐某某未能实现其请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小某承担被继承人许某某的债务,向其退还租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许小某作为许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对齐某某的债权具有清偿的义务。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也要一并继承。 其次,齐某某退还租金的请求权源于其与许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该合同签订一方为许某某,但是许某某作为许愿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是代表许愿公司与齐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系从事职务行为,相关租金实际权利人为许愿公司,齐某某承租的是许愿公司的经营项目,故该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许愿公司与齐某某,租赁合同到期后,齐某某应对向许愿公司提出返还租金的请求权。本案中许某某去世后,许小某明确表示自己不继承股东资格,并将其父亲享有的股权价值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山景公司。因此,涉案租金不是许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发生继承,许小某未继承股东资格,不是许愿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要求许小某退还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时,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不同于其个人行为。因此,本案中齐某某不能仅根据租赁合同是齐某某签字,便认定合同相对方为许某某,实质上该合同为许愿公司与齐某某的订立的租赁合同,收取的租赁归许愿公司所有,未抵扣租金而发生的债务也属于许愿公司债务,非许某某个人债务,不发生继承。因此,齐某某向许愿公司提出退还租金的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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