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子女上学而订立“假离婚”协议,其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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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13 23:5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父母因子女上学而订立“假离婚”协议,其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顾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子顾小某。2019年8月,顾小某达到应上小学的年纪。为让顾小某入学当地某知名小学,顾某某与孟某某协议办理“假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顾某某与孟某某自愿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上,两人共有的一套位于A小区的房屋归顾某某所有,顾某某应在2019年9月前一次性向孟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00万元。离婚协议达成后,顾某某与孟某某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 事后,为避免“假离婚”变成“真离婚”,顾某某与孟某某另行订立复婚协议,双方约定在儿子顾小某顺利入学后,双方立即办理复婚手续。若双方复婚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自动失效。 现顾某某与孟某某均不同意复婚,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30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顾某某与孟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孟某某是否可依据该房产分割条款要求顾某某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300万元。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本案中,顾某某与孟某某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另行订立复婚协议,从两份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看,顾某某与孟某某达成离婚协议是为子女上学便利,而非作出真实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亦非真实的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当。现双方均不同意复婚,而婚姻的缔结系遵循自愿原则,因而在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孟某某无权依据涉案离婚协议要求顾某某支付一次性房屋补偿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假离婚”效力的问题,在前些年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判例中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规则,即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的,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但是在财产处分问题上,由于财产处分行为系纯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在双方以隐瞒真实意思作出虚假财产处分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该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本案中,孟某某不得依据无效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对方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间的财产纠纷,可另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