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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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15 22:40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胡某1和胡某2。2019年年初,胡某1外出工作中不幸去世,其子胡小某在国外工作。 2019年4月胡某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未留有遗嘱。胡小某听闻后回国主张自己对胡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在其代付了全部的遗产代管费用后主张将遗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孟某某与胡某2不同意上述分割方法,其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照顾的义务,应当多分得遗产。并且如果需要分割房产,希望能将房屋过户至孟某某名下,但是两人均无力支付房屋的折价款。 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三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以及本案系争遗产是否可予以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胡某1先于被继承人胡某某去世的,胡某1的子女胡小某依法享有对涉案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关于三名被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份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孟某某与胡某2长期与被继承人胡某某生活在一起,对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照顾的义务,该事实经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孟某某与胡某2主张多分遗产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分割涉案遗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根据双方的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胡小某与另两名被继承人长期未生后在一起,感情基础淡薄,孟某某与胡某2均有自己的住宅,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胡小某请求分割房屋的,于法有据。考虑到胡小某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屋代管费用,并且有能力支付房屋折抵款,法院依法判决涉案遗产归胡小某所有,胡小某向孟某某、胡某2支付享有的房屋折抵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代为继承发生条件:在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考虑生活需要以及对被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不均分,适当予以照顾。 第三,继承人间形成对遗产的按份共有关系,在不减损遗产效用,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无不得分割遗产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