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以实施“家规”为名,实则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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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8 22:28 【广州婚姻家庭律师】 以实施“家规”为名,实则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09年,杨某某与刘某某结婚。 婚后,杨某某以整顿家风为名,制定了数十条家规,并且只要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让杨某某满意,杨某某便以刘某某违反家规为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刘某某对杨某某的暴力行为无法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某以实施“家规”为名,对刘某某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刘某某全身多数伤痕,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的行为符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杨某某对给刘某某造成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的,受害方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订立家规为名,实则是对刘某某进行长期的控制、殴打以及虐待,杨某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