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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以实施“家规”为名,实则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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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8 22:28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庭律师

以实施“家规”为名,实则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09年,杨某某与刘某某结婚。

婚后,杨某某以整顿家风为名,制定了数十条家规,并且只要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让杨某某满意,杨某某便以刘某某违反家规为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刘某某对杨某某的暴力行为无法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某以实施“家规”为名,对刘某某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刘某某全身多数伤痕,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的行为符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杨某某对给刘某某造成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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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的,受害方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订立家规为名,实则是对刘某某进行长期的控制、殴打以及虐待,杨某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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