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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识字,离婚协议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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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1-17 19:41


段某男诉段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古县渡法庭受理后,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经过了解,段某男和段某女自行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希望法庭按照协议向他们出具法律文书。该协议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小孩由段某男抚养,还笼统地写了一句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何方归何方所有。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协议后,向当事人询问得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了较大额的财产,该财产在协议中并未涉及,而且所积蓄财产的大部分在段某男的名下。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处置的意见,段某女却产生疑惑,表示“财产问题难道没有写明白怎么处理吗?”。原来段某女并不识字,协议内容由他人代书,代书人缺乏经验,将段某女处分财产的意见不慎遗漏。段某女向法官表示如果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不同意离婚。法官认为双方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就向双方宣讲我国法律中关于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申请撤销。由于段某男和段某女在财产处分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一致决定暂时不离婚,最终向法庭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上饶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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