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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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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03 0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内曾订立过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则应依据该协议所示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2.当双方能够通过平等且自愿地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共识时,此协商结果将成为最为优先且有效的执行标准。


3.在双方未能达成婚姻财产协议或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此类问题便需要交由法院进行详细审核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与判决。


4.夫妻双方各自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均应当归个人所有。而在婚姻期间产生的、由此三种类型以外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可被视为夫妻共有的收入。


此外,投资、经营活动的财产增值,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纳入夫妻共有范围的其它类型财产也必须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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