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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赡养舅舅三十四年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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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3 20:17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张福(化名)关于确认同胞兄弟张德(化名)与其外甥李臣(化名)之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诉求。这起案件的判决也意味着依协议扶养舅舅三十四年、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的李臣,依法享有接受舅舅张德遗赠财产的权利,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互助的精神内涵。


原来,张德自幼因病导致智力残疾,无配偶子女。为解决其生养死葬问题,1986年1月,该村民调主任和张德的堂叔作为张德的监护人,与张德的外甥李臣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和公证处公证。协议签订后,李臣搬到张德家里照顾其生活,直至2020年10月张德去世。之后,张福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德的监护人选任不合法,以及公证书中打印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无双方当事人签字为由将李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关于监护人资格问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德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协议从未表示反对;张福曾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更换张德的监护人,经询问张德本人意见,张德表示强烈反对。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书签字问题,李臣与张德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原件为手写,有双方签字及捺印、盖章,公证书中打印的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原件由双方保存,打印件仅为公证书的附件,无签字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原件的效力。张德监护人与李臣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系村委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本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张福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情理,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福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监护、赡养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孝老、敬老文化传统,孝老法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是有区别的,遗嘱中的遗嘱继承人以行使权利为主,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既可以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德监护人与李臣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方面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前提是否认张德的监护人身份。在张德的监护人身份受否认前,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不能以监护人选任程序不合法为由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仅行使权利,更要履行义务。本案中,李臣扶养张德至其终老,尽到了扶养义务,张德得到了温暖和关怀,享受了天伦之乐,李臣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受到尊重。本案以法律手段确认了李臣对张德的扶养行为符合敬老、互助的家庭美德,突出了司法裁判对优良家风的倡导,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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